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遇有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或举行重大社会活动需应急疏运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须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派用车。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