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及其它绿化设施。城镇内的古树名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