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镇内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22时至晨6时之间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抢修、抢险的作业除外;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音响设备,音量超过60分贝;

(三)歌舞厅、酒吧、茶楼、网吧等娱乐场所,22时以后的边界音量超过45分贝。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