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贸市场的功能,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交易,不得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对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集贸市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