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边防证件的;(二)不依法将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三)泄露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