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如下:(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实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安边防大队、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实施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公安边防支队实施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