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实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边防大队、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实施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公安边防支队实施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