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边防证件的;

(二)不依法将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

(三)泄露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