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小型出海船舶,是指船长小于5米的交通运输船舶和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44.1千瓦(60马力)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船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