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边防部门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边防部门投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