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商务(口岸)、工商、旅游、外事、台办、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对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边防部门检举、报告。对在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