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边防部门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边防部门投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