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