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