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