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统一所有,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管理;(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三)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经营分开;(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受益和监督相统一;(五)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六)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者管理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