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所有,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

(三)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经营分开;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受益和监督相统一;

(五)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者管理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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