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工程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类工程建设需占用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