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其他重点水工程应当健全完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小(二)型水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他水工程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水利工程由产权人、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