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约谈等方式。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包含以下内容:(一)警示告诫的对象;(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警示告诫对象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表现形式;(五)对警示告诫对象规范价格行为的意见、要求、期限等;(六)警示告诫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