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约谈等方式。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一)警示告诫的对象;

(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警示告诫对象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

(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表现形式;

(五)对警示告诫对象规范价格行为的意见、要求、期限等;

(六)警示告诫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