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价格管理相对人,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二)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的;

(三)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的;

(四)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

(五)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

(六)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