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价格管理相对人,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二)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的;(三)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的;(四)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五)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六)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七)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