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条有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规范,佩戴统一标志。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