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规范,佩戴统一标志。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