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三条有效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三)申请资助;(四)完整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等;(五)开展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六)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和民间学术团体开展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