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报或者推荐命名为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一)挖掘、整理、保护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并取得显著成绩;(二)掌握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技艺,并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三)收藏、保存具有一定数量、有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