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可以申报或者推荐命名为文化遗产传承乡(镇):

(一)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活动;

(三)收藏、保存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

(四)历史悠久,民风民俗纯朴,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突出、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保存较好。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