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申请资助;
(四)完整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等;
(五)开展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六)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和民间学术团体开展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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