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设施的;(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危险、严重污染、有辐射的建筑和设施的;(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