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设施的;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危险、严重污染、有辐射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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