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