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维修改造城镇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奖励补助省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培养培训幼儿教师等。州(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