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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