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