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后,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机构在水、电、燃气和物业服务等方面与中小学校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