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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