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其中,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