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学前教育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
(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
(六)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