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其中,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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