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三节 协议和申请在先第三十五条有效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一)国家和省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