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