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四节 审批登记第三十六条有效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