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二节 招标、拍卖、挂牌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一)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三)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