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二节 招标、拍卖、挂牌第二十条有效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