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二节 招标、拍卖、挂牌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以拍卖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一)勘查已达到普查以上程度的金属矿产地;(二)勘查、开采已探明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金属矿产地;(三)开采技术要求低、市场条件较好且投资者竞买意向集中的矿产资源;(四)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