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水上交通安全的需要,依法划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区、掉头区、警戒区、禁航区、锚地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