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港澳台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委托在特区注册的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可以在不注销原船舶登记的情况下,凭原登记资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间,原船舶登记资料应当交海事管理机构封存。游艇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特区限定水域航行、停泊,但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