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城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改造或者支持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受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经常消毒。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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