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五)擅自修筑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六)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