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埋设管线、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料、泥浆水等废弃物;

(七)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