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封堵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或穿设其他管线;

(二)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