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五)擅自修筑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六)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