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有知情权;(二)参与监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三)通过工会组织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操守,履行岗位职责;(二)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三)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与全面发展;(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