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