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有知情权;

(二)参与监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通过工会组织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操守,履行岗位职责;

(二)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

(三)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与全面发展;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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